“超龄”劳动者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对策思考 | |
张爱萍![]() | |
2014 | |
发表期刊 | 青年与社会: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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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SN | 1006-9682 |
卷号 | 0期号:9页码:121-121 |
摘要 | 一、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选择再就业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。由于部分超龄劳动者与务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界定不明,致使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以后,难以被认定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不利于劳资关系和谐。目前,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,该类人员应否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也一直存在争议,亟待厘清并加以解决。 |
关键词 |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 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 性质界定 工伤事故 |
URL | 查看原文 |
语种 | 中文 |
原始文献类型 | Periodical |
文献类型 | 期刊论文 |
条目标识符 | https://ir.cqcet.edu.cn/handle/39TD4454/10173 |
专题 |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财经管理学院 |
作者单位 |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没,重庆400031 |
第一作者单位 |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|
推荐引用方式 GB/T 7714 | 张爱萍. “超龄”劳动者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对策思考[J]. 青年与社会:下,2014,0(9):121-121. |
APA | 张爱萍.(2014).“超龄”劳动者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对策思考.青年与社会:下,0(9),121-121. |
MLA | 张爱萍."“超龄”劳动者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对策思考".青年与社会:下 0.9(2014):121-121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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